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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与路边停放车辆相撞身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48万!家属获赔后起诉6名酒友索赔28万,判了

作者:admin | 分类:国际 | 浏览:1 | 日期:2026年03月10日

夜市摊主吴某参加三场酒局后,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获保险公司48万余元赔偿后,将6名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2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吴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1名同饮者存在较少的过错被判赔偿7000元,其余5名同饮者不担责。

▲资料图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某及六名被告均在某夜市摆摊经营餐饮服务。2025年9月16日晚上10时,吴某在生意高峰时段过后,主动取来瓶装白酒自斟自饮,并先后与烤生蚝摊位老板(之一场),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三人(第二场),马某甲、张某两人(第三场)共同饮酒,并于2025年9月17日凌晨1时左右散场。

张某作为最后一名与吴某分开者,帮助吴某收摊后,吴某驾驶三轮摆摊专用电动车自行离开回家,在回家途中与龙某头南尾北在公路上停放的车相撞,致吴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龙某负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父母483263.8元。

吴某父母认为,马某甲、张某等人与吴某一起喝酒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六名被告作为同饮者,对吴某在饮酒时有提醒、劝阻义务,饮酒后有照顾义务及驾车劝阻义务。由于六名被告对吴某的酒后驾车行为并未劝阻,导致吴某因醉酒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六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六名被告赔偿其损失281132.85元。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具体情况,被告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作为吴某参与的第二场酒局中的同饮者,在吴某参与第三场酒局时无法对吴某的饮酒以及之后的交通事故产生影响,对吴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吴某自带白酒自饮后,自发在三场酒局中饮酒,被告马某甲虽然参与第三场酒局,但其并未饮酒也未劝酒,不应承担责任。吴某主动进入醉酒状态后驾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张某作为同饮者未有效劝阻醉酒后的吴某驾驶电动车,存在较少的过错,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较低及张某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张某赔偿7000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